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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豬] 《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將出 拆豬場將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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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6-5-27 13:21: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關于征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指導各地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我部會同農業部起草了《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擬由兩部門聯合印發。現印送給你們,請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6年5月27日前書面反饋我部。如無意見,也請及時函告。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水司    孔源
  電話:(010)66556332
  傳真:(010)66556334
  郵箱:nonghuanban@mep.gov.cn
  附件: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
  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指導各地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以下簡稱禁養區),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引導畜牧業綠色發展,制定本指南。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禁養區的劃定。

  2 劃定依據
  (1)《環境保護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氣污染防治法》
  (5)《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6)《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7)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 術語與定義
  3.1 畜禽

  包括豬、牛、雞、羊、鴨、鵝等主要畜禽和鹿、狐、貂、駱駝、鴕鳥等經濟動物。

  3.2 禁養區
  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設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區域。

  3.3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指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

  4 基本要求
  以優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控制農業面源污染、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為目的,以統籌兼顧、科學可行、依法合規、以人為本為基本原則,根據《全國主體功能區劃》和《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修編版)》,綜合考慮各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及生態功能重要性,在與生態保護紅線格局相協調前提下,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區域為重點,兼顧江河源頭區、重要河流岸帶等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區域,科學合理劃定禁養區范圍,切實加強環境監管,促進環境保護和畜牧業協調發展。

  5 劃定范圍
  5.1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包括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陸域范圍。已經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按照現有陸域邊界范圍執行;未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 338-2007)中各類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法確定。

  5.2 風景名勝區
  包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以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名單為準,范圍按照其規劃確定的范圍執行。

  5.3 自然保護區
  包括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護區范圍執行。

  5.4 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
  根據城鎮現行總體規劃,動物防疫條件、衛生防護和環境保護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顧城鎮發展,科學設置邊界范圍。

  5.5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劃定的區域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根據保護生態環境和保障畜牧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確定的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區域。

  6 技術流程
  6.1 摸清底數

  各地環保部門、畜牧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章等,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等,識別和初步確定禁養區劃定范圍。

  6.2 核定邊界
  在初步確定劃定范圍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實地勘察,調查禁養區劃定各類基礎信息,明確擬劃定禁養區范圍邊界拐點,形成禁養區劃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養區分布圖,以及禁養區劃定范圍的文字描述等。

  6.3 征求意見
  禁養區劃定初步方案應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正,必要的應當進行現場勘核,形成禁養區劃定方案(送審稿)。

  6.4 報批公布
  各地環保部門、畜牧部門將禁養區劃定方案(送審稿)報上一級地方環保部門、畜牧部門進行技術審核后,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省級環保部門、畜牧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禁養區劃定情況,并定期向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7 其他
  7.1 禁養區劃定后原則上5年內不做調整;需要調整的,根據本指南開展工作。

  7.2 已完成禁養區劃定的、已形成禁養區劃定初步方案的,但劃定范圍與本指南要求不符的,應當根據本指南予以調整。

  7.3 禁養區劃定工作已明確由畜牧部門牽頭的,按現有工作機制推進相關工作。
  (來源:環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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