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肉販公然在市場銷售含有瘦肉精的豬排骨,后向公安機關自首。近日,被告人李某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據了解,李某為農貿市場肉攤攤主。他于2011年間從他人處長期購進未經檢疫的豬排骨,并公然在其所承包的攤位出售。后經鑒定機構檢測及鑒定,李某銷售的豬排骨中檢出沙丁胺醇(瘦肉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食用后足以造成食物中毒等嚴重危害。2012年7月,李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鑒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節,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來源:搜豬網
|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來源互聯網,僅供畜牧人網友學習,文章及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權利,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010-82893169-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