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行政執法目的是依法查處畜牧業生產各環節中的違法行為,保障公共衛生安全,保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利益,促進畜牧業健康穩定發展。它是國家行政執法的組成部分,受制于《行政執法法》、《行政許可法》、《處政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也有其畜牧業專業和行業技術特殊性。做好畜牧業行政執法工作,既要有過硬的行政法規司法理論基礎,又要有一定的畜牧獸醫技術水平,并在實踐中獲得豐富的畜牧業行政執法經驗。本人在畜牧業行政執法實踐中得出的5條經驗,以供同仁討論。
一、方向明確,但不能先入為主
案子的調查處證是畜牧業行政執法的關鍵一步,調查處證時,首先要有明確的方向,也就是說這次去的目的是什么?例如接舉報,某屠工違法從縣外調入一車生豬,在調查之前,應先初步確定是否違章調運是工作方向,列出違章調運的相關調查要點:是否無檢疫證明或證物不符,是否違反調運風險評估規定,并以此確定的方向開展調查取證,及時收集掌握全面的證據資料,為下步依法處置打下基礎。但是在很多情況下,由于初始信息量少,舉報情況不一定與事實相符,隨著工作深入,會發現新的情況,新的問題。因此不能先入為主,硬按原定的方向執意固行,造成證據的丟失,甚至辦錯案,如本例中不但有違章調運情節,還發現生豬有可疑疫病跡樣,就立即調整辦案方向,按現實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二、突出重點,但不漏細枝末葉
初步了解案情后,應突出重點收集證據,為今后處罰打下基礎。特別是調查筆錄中,一定要有與違反相關法規條款和適應處罰條款的明確情節,同時,圍繞主要違法情節,盡量多地搜集其他證據,不放過細枝末葉,證據越多,內容越細,證據的相互印證作用越大,有利于確定合理的處罰結論。
三、因勢利導,但不要前后矛盾
隨著調查取證工作的進一步深入,有的案件會出現與原來確定的違法情節有出入,這就要按實事求是的原則,因勢利導,隨時修正調查方向,但不能盲目武斷,立即否定原有工作,造成整個執法工作的前后矛盾,影響執法工作的威嚴,還會由此引起重要證據的丟失或失去采證的最佳時機。
四、注重采證,但不忘推理輔助
證據是行政執法工作的根本,但為了使掌握的證據發揮作用,可對整個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和推理,并根據推理分析作進一步的調查取證,最后形成證據鏈,確保證據的合法性。
五、嚴扣條文,但不可墨守成規
畜牧業行政執法必須以法律為準繩,在作出處罰決定時,要嚴扣法律條文。但是,由于畜牧業行政執法具有很強的專業技術性,一個違法情節可能適用多個處罰條款,不能一味盯牢一個條款而墨守成規,應該對相關法律條文和違法情節進行仔細分析比對,從中找出最適宜的條款。
此外,畜牧業行政執法的對象為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多數來自農村,其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相對較弱,這就要求我們在現階段行政執法時,做到耐心、細致,調查采證的同時進行法律法規的宣講,及時制止違法行為,采集到相應的證據,并防止超越行政執法范疇而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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