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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肉羊的宰前檢疫、宰前檢疫后的處理、宰后檢疫、宰后檢疫后處理,以及檢疫記錄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遼寧省境內,已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肉羊屠宰加工企業的屠宰檢疫技術。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6549 畜禽產地檢疫規范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胴體 carcass
屠宰放血后去頭、毛、蹄、尾和內臟的肉羊肉體。
3.2 屠宰 emergency slaughter
在待宰或長途運輸中出現的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損的肉羊,為了防止傳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進行的緊急屠宰。
3.3 同步檢疫 synchronous inspection
在軌道運行中,對同一肉羊的胴體、內臟、頭、蹄,甚至皮張等實行的同時、等速、對照的集中檢疫。
3.4 無害化處理 bio-safety disposal
用物理化學方法,使帶菌、帶毒、帶蟲的患病羊、羊產品、副產品和尸體失去傳染性和毒性而達到無害的處理。
3.5 同群肉羊 flock,sheep
以自然小群為單位,即有直接傳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環境中的肉羊,如同圈、同舍和同一車皮等。
3.6 同批產品 a batch of product
同時、同地加工的同一批產品。
4 宰前檢疫
4.1 入場時,動物檢疫員查驗并收繳《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或《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以及免疫耳標。對無《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或《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以及證物不符、未掛耳標者,嚴禁入場屠宰。
4.2 肉羊宰前檢疫首先進行群體檢疫,群體檢疫以感觀檢查為主,檢疫方法按GB 16549執行,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檢驗。
4.3 住場待宰期間,每日分早、中、晚進行臨床觀察。可疑病羊立即送隔離圈進行綜合診斷。
4.4 送宰前再做一次群體檢查。
5 宰前檢疫后的處理
5.1 經宰前檢疫合格的肉羊出具《準宰通知單》,準予屠宰。
5.2 經宰前檢疫發現疑似一類傳染病、新發疫病和狂犬病、炭疽時,按以下方法處理:
a) 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
b) 對肉羊及其活動場所采取嚴格的防疫措施;
c) 經診斷定性后,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按有關規定做好封鎖、隔離、撲殺、消毒等工作。
5.3 經宰前檢疫發現疑似布魯氏桿菌病、弓形蟲病、日本血吸蟲病時,按以下方法處理:
a) 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
b) 對肉羊及其活動場所采取嚴格的防疫措施;
c) 經診斷定性后,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病羊按GB 16548-1996 3.1處理,同群羊急宰,胴體、內臟按GB 16548-1996 3.3處理。
5.4 除5.2和5.3所列疫病外,發現疑似其他疫病的肉羊,實行急宰,除剔除病變部分銷毀外,其余部分按GB 16548-1996 3.3規定的方法處理。
5.5 凡判為急宰的肉羊,均應出具《急宰通知單》,以供對同群羊宰后檢疫時綜合判定、處理。
6 宰后檢疫
6.1 肉羊屠宰后應立即實行同步檢疫,同步檢疫要在適宜的光照、溫度、濕度條件下進行。
6.2 頭部檢疫
視檢皮膚、唇、舌和口腔粘膜有無水泡、痘疹、潰瘍等病變。
6.3 內臟檢疫
6.3.1 胃腸檢查:視檢胃腸漿膜,剖檢腸系膜淋巴結,檢查食道,必要時剖檢胃腸粘膜。
6.3.2 脾臟檢查: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被膜和實質彈性,必要時剖檢脾髓。
6.3.3 肝臟檢查: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被膜和實質彈性,剖檢肝門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肝實質和膽囊。
6.3.4 肺臟檢查: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彈性,剖檢支氣管淋巴結和縱隔后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肺實質。
6.3.5 心臟檢查:視檢心包及心外膜,并確定肌僵程度。
6.3.6 腎臟檢查: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彈性,必要時縱向剖檢腎實質。
6.3.7 必要時,剖檢子宮、睪丸及膀胱。
6.4 胴體檢疫
6.4.1 首先判定血凝狀況。
6.4.2 視檢皮膚、皮下組織、脂肪、肌肉、胸腔、腹腔、關節、筋腱、骨及骨髓。
6.4.3 淋巴結檢查:剖檢頸淺背(肩前)淋巴結、膝上淋巴結、腹股溝淺淋巴結、腹股溝深淋巴結,必要時,增檢頸深淋巴結和腘淋巴結。
6.4.4 剖檢腰肌和膈肌。
6.5 寄生蟲檢驗
6.5.1 囊尾蚴:主要檢查膈肌、腰肌、心肌。
6.5.2 住肉孢子蟲:檢查部位為腰肌。
6.6 有毒有害腺體摘除
摘除甲狀腺、腎上腺、病變淋巴結。
6.7 復檢
復檢是宰后檢驗的終末檢查,負責對前面各項檢驗后綜合判定。
7 宰后檢疫后的處理
7.1 經宰后檢疫合格的肉羊胴體應加蓋驗訖印章,并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
7.2 經宰后檢疫發現疑似5.2所列肉羊疫病時,按以下方法處理:
a) 立即停止生產,對肉尸、產品及其污染的場所采取嚴格的防疫措施;
b) 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
c) 疫情確診后,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按有關規定做好全場(廠)封鎖、隔離、撲殺、消毒等工作。
7.3 經宰后檢疫發現疑似5.3所列肉羊疫病時,按下列方法處理:
a) 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
b) 對肉尸、產品及其污染的場所采取嚴格的防疫措施;
c) 疫情確診后,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病羊胴體、內臟及其他副產品按GB 16548-1996 3.1處理;同批產品及副產品前3后5(與病羊相鄰)按GB 16548-1996 3.3處理,其余可按正常產品出廠。
7.4 經宰后檢疫發現疑似5.4所列傳染病時,按5.4所列的方法處理。
7.5 經宰后檢疫發現疑似弓形蟲、日本血吸蟲以外的寄生蟲病,確診后按下列規定處理:
a) 囊尾蚴病:在規定檢疫部位切面視檢,發現囊尾蚴和鈣化的蟲體者,全尸作工業用或銷毀。
b) 住肉孢子蟲病:在24個肉樣壓片內,發現住肉孢子蟲者,全尸高溫處理或銷毀。
c) 肝片吸蟲病、矛形腹腔吸蟲病、棘球蚴病、肺吸蟲病、肺線蟲病、細頸囊尾蚴病、腎蟲病病變嚴重,且肌肉有退行性變化者,胴體和內臟作工業用或銷毀,肌肉無變化者剔除患病部分作工業用或銷毀,其余部分高溫處理后出場(廠);病變輕微,剔除病變部分作工業用或銷毀,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場(廠)。
7.6 經宰后檢疫發現腫瘤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a) 在一個器官發現腫瘤病變,胴體不瘠瘦,并無其他明顯病變者,患病臟器作工業用或銷毀,其余部分高溫處理;如胴體瘠瘦或肌肉有病變者,全尸作工業用或銷毀。
b) 兩個或兩個以上器官發現腫瘤病變者,全尸作工業用或銷毀。
7.7 經宰后檢疫發現普通病、中毒和局部病損時,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按下列規定處理:
a)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尸作工業用或銷毀:膿毒癥、尿毒癥、黃疸、過度消瘦、大面積壞疽、急性中毒、全身肌肉和脂肪變性、全身性出血的羊只;
b) 局部有下列病變之一者,剔除病變部分作工業用或銷毀,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場(廠):創傷、化膿、炎癥、硬變、壞死、寄生蟲損害、嚴重的淤血、出血、病理性肥大或萎縮,異色、異味及其他有礙衛生的部分。
7.8 須做無害化處理的應在肉羊胴體上加蓋與處理意見一致的統一印章,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處理。
8 檢疫記錄
必須建立統一的宰前、宰后和無害化處理記錄,記錄應保存兩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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