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2008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修訂:關于營養標簽及營養聲稱的規定)規例》將于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屆時所有在香港銷售的預包裝食品(規例規定可豁免的食品除外)須標注營養標簽,該營養標簽必須標示能量和七種核心營養素,即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總量、飽和脂肪、反式脂肪、鈉及糖;以及任何涉及聲稱的營養素的含量。
該《修訂規例》與國家衛生部2008年5月1日實施的《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在標注要求、基本規定、某些營養數值的表達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差異。衛生部的《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屬于自愿性質,而香港的營養標簽規例是強制性的。衛生部要求標示的是“1+4”,即能量值和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等四種核心營養素的含量,香港要求標示的內容是“1+7”,即能量值和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鈉、糖等7種核心營養素的含量。目前,許多深加工食品都受新規定約束,如果企業沒有及時按要求更換包裝,可能引起退貨或召回,企業將蒙受經濟損失。
專家建議,供港出口食品加工企業,應及時了解新法規標準要求,更換包裝,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損失。通過相關食品領域檢測項目即可獲得具有國際公信力的第三方檢測報告,從而提高企業通關率,增強企業競爭力。 |
評分
-
查看全部評分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來源互聯網,僅供畜牧人網友學習,文章及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權利,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010-82893169-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