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表格式由廣東省農業廳統一制訂,可在http://www.gd.agri.gov.cn下載。 2、
本表須雙面打印或用鋼筆填寫(復印無效),一式三份,送省飼料工作辦公室。 3、
本表只限申報品種的一個含量規格,不同含量規格要另行填表。 4、
首頁的“批準文號”和“有效期”項由省飼料辦填寫。 5、
首頁的“產品名稱”應與標準名稱一致。 6、
配方應填寫原、輔料名稱及其用量。 7、
標簽樣稿的內容必須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和GB10648《飼料標簽》標準,并填在表格內,不得另附。 8、
主要生產設備和主要檢驗設備是指與生產、檢驗本產品相關的生產、檢驗設備。 9、
原批準文號項,若產品是換文號產品,則由企業填寫,否則,不必填寫。 10、申報時須提供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批試制產品的出廠檢驗合格報告及其試制記錄、飼喂效果報告各一式一份,以及產品質量標準原件1份和復印件2份。 11、需要大型儀器檢測的出廠檢驗項目企業不能自檢時,應提供該項目的委托檢驗報告。 12、本表各欄不夠填寫時可加附頁,經省飼料工作辦公室批準后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轉讓、偽造,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