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上海市地方標準
| | | | | | | | | | | | | | | | | Managing Requirement for Animal Feed Safety and Sanitation | | | | | | | | | | | | |
為了進一步提高上海市飼料產品的質量,保障畜禽、水產產品的安全衛生,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有關要求制定,有關安全衛生指標技術參數引用GB 13078-2001《飼料衛生標準》和NY 5072-2002《無公害食品漁用配合飼料安全限量》。 為了減少畜禽糞便對本市農業環境的污染,在本標準中增加了銅的限量指標。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市飼料質量監督檢驗站、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上海農產品質量認證中心、上海大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江水產飼料有限公司、上海新農飼料有限公司、上海前進飼料廠。
本標準規定了畜禽水產飼料的安全衛生指標、生產管理要求和質量檢驗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濃縮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生產和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68號〕 《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76號〕 《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3號〕 《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658號〕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40號〕 3.1 畜禽飼料的安全衛生指標應符合GB13078的規定。水產飼料的安全衛生指標應符合NY 5072的規定。 3.2 飼料中銅的最高用量折合到配合飼料不應超過200mg/kg。 4.1.1 飼料生產所用原料應符合相應原料質量要求,不得使用受潮、發霉、腐敗變質及受到農藥、有毒有害物質等污染的原料。購買、驗收和存放飼料原料應有記錄。 4.1.2 使用的魚粉的質量應符合GB/T 19164的要求,其中不得含有牛羊成分。 4.1.3 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和飼料藥物添加劑應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符合《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的規定。飼料藥物添加劑的使用實行可溯源管理。 4.1.4 使用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應符合《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不應使用工業用油脂。反芻動物飼料中不應含有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乳及乳制品除外。 4.1.5 使用的原料中的農藥殘留應該符合GB8321 的規定。 4.2.1 飼料加工廠衛生規范應符合GB/T16764的要求。 4.2.2 每一個批次飼料產品的生產過程應有記錄。對原料采購驗收、存放、配方設計、添加劑使用和生產等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加以預防和控制。 4.2.3 飼料配方應按品種、規格、適用動物、用量、停藥期、配伍禁忌等要求添加和使用飼料藥物添加劑。 4.2.4 大宗原料須經過去雜、去鐵清理,大雜去除率達到100%,鐵雜清除率≥99.5%。 4.2.5 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變異系數≤7%,濃縮飼料的變異系數≤8.5%,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的變異系數≤10%。 4.2.6 桶裝魚油開啟后一次用不完應按比例添加抗氧化劑。添加魚漿的設備和器械要及時清洗,防止有害微生物的繁殖和污染。在用同一套設備加工不同品種飼料時,如果添加不同的飼料藥物添加劑,應采取相應措施防止藥物通過有關設備和器具形成交叉污染。 4.3.1 飼料標簽應符合GB 10648的規定。 4.3.2 含動物源性原料的飼料產品應在標簽中注明動物源性原料的種類。 4.3.3 使用轉基因產品或通過轉基因方法獲得的產品的飼料應在標簽上予以標識。 4.3.4 飼料產品在生產中添加微生態制劑時,需在標簽中注明有關菌種名稱。 4.4.1 存放飼料原料和飼料產品的場所須陰涼、通風、干燥、清潔,并有防蟲、防鼠、防鳥設施,需避免工業污染和生物污染。 4.4.2 飼料原料和飼料產品的包裝材料不應含有可能損害動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 5.1 企業應根據產品類別建立相應的質量檢驗制度,配備基本檢驗設備,每批次飼料產品應有出廠檢驗報告,每個產品每年至少應有一次覆蓋主要技術參數和衛生指標的型式檢驗。 5.2 安全衛生指標可以通過對每批原料檢驗或產品定期檢驗進行監控。對本企業無法開展的檢測項目,應委托具有相應能力和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測。 5.3 飼料產品的抽樣按GB/T 14699.1中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