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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小反芻獸疫是我國一類動物疫病,為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小反芻獸疫,確保畜牧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安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以及《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二)小反芻獸疫應急與防治工作應當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
(三)發生疫情或存在疫情發生風險時,各地獸醫行政部門應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建立責任制,做好小反芻獸疫監測、調查、預防、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
二、疫情監測與報告
(一)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要密切監視國際疫情動態,科學評估疫情發生風險,定期發布預警信息。
(二)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小反芻獸疫疫情監測工作。與周邊國家接壤的省份要密切監視邊境地區山羊、綿羊以及野羊等小反芻獸疫情動態。林業部門發現羚羊、黃羊等異常死亡,要立即通知獸醫部門采樣檢測。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以發熱、口炎、腹瀉為特征,發病率、病死率較高的山羊和綿羊疫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四)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診斷,認定為疑似小反芻獸疫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并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五)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六)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三、疫情確認
(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備資格的防疫人員到現場進行臨床診斷,根據小反芻獸疫防治技術規范,提出初步診斷意見。
(二)初步判定為疑似疫情的,必須指派專人按規范采集病料,送國家外來動物疫病診斷中心或農業部指定的實驗室,進行最終確診。
(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確診結果,確認小反芻獸疫疫情。
四、疫情分級與響應
小反芻獸疫疫情分為兩級。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I級(特別重大)疫情:
1.兩個或多個省份發生疫情;
2.在1個省有3個以上(含)地(市)發生疫情;
3.特殊情況需要劃為I級疫情的。
確認I級疫情后,按程序啟動《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二)在1個省2個以下(含)地(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的,為Ⅱ級(重大)疫情。
確認Ⅱ級疫情后,按程序啟動省級疫情應急響應機制。
五、應急處置
(一)疑似疫情的應急處置
1.對發病場(戶)實施隔離、監控,禁止家畜、畜產品、飼料及有關物品移動,并對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
必要時,采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2.疫情溯源。對疫情發生前30天內,所有引入疫點的易感動物、相關產品來源及運輸工具進行追溯性調查,分析疫情來源。必要時,對原產地羊群或接觸羊群(風險羊群)進行隔離觀察,對羊乳和乳制品進行消毒處理。
3.疫情跟蹤。對疫情發生前21天內以及采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動物、相關產品、運輸車輛及密切接觸人員的去向進行跟蹤調查,分析疫情擴散風險。必要時,對風險羊群進行隔離觀察,對羊乳和乳制品進行消毒處理。
(二)確診疫情的應急處置
按照“早、快、嚴”的原則,堅決撲殺、徹底消毒,嚴格封鎖、防止擴散。
1.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疫點。相對獨立的牧戶或養殖場(戶),以病死畜所在的場(戶)為疫點;放牧畜以病死畜放牧場為疫點;散養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家畜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運載病畜的車、船、飛機等為疫點;在市場發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場為疫點;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廠(場)為疫點。
疫區。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范圍的區域劃定為疫區。
受威脅區。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里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劃定疫區、受威脅區時,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野生動物棲息地存在情況,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蹤調查結果,適當調整范圍。
2.封鎖。疫情發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跨行政區域發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發布封鎖令。
3.疫點內應采取的措施
(1)撲殺疫點內的所有山羊和綿羊,并對所有病死羊、被撲殺羊及其產品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2)對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飼料和墊料、污水等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3)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
(4)出入人員、車輛和相關設施要進行消毒;
(5)禁止羊、牛等反芻動物出入。
4.疫區內應采取的措施
(1)在疫區周圍設立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必要時,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設立臨時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動物檢疫消毒站和臨時監督檢查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設置。
(2)禁止羊、牛等反芻動物出入;
(3)關閉羊、牛交易市場和屠宰場,停止活羊、牛展銷活動;
(4)禁止運出反芻動物產品,運出動物產品時必須進行嚴格檢疫;
(5)對易感動物進行疫情監測,對羊舍、用具及場地消毒;
(6)必要時,對羊進行免疫。
5.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
(1)加強檢疫監管,禁止活羊調入、調出,反芻動物產品調運必須進行嚴格檢疫;
(2)加強對羊飼養場、屠宰場、交易市場的監測,及時掌握疫情動態。
(3)必要時,對羊群進行免疫,建立免疫隔離帶。
6.野生動物控制
加強疫區、受威脅區及周邊地區野生易感動物分布狀況調查和發病情況監測,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與人工飼養的羊群接觸。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與林業部門應定期通報有關情況。
7.解除封鎖。
疫點內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撲殺,并按規定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后至少21天,疫區、受威脅區經監測沒有新發病例時,經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機構審驗合格,由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該人民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
8.處理記錄
各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完整詳細地記錄疫情應急處理過程。
9.非疫區應采取的措施
(1)加強檢疫監管,禁止從疫區調入活羊及其產品;
(2)做好疫情防控知識宣傳,提高養殖戶防控意識;
(3)加強疫情監測,及時掌握疫情發生風險,做好防疫的各項工作,防止疫情發生。
六、保障措施
(一)物資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動物防疫物資儲備制度,做好消毒用品、封鎖設施設備、疫苗、診斷試劑等防疫物資儲備。
(二)資金保障
小反芻獸疫應急所需撲殺、無害化處理、環境消毒以及免疫等防控經費要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撲殺病羊及同群羊由國家給予適當補貼,強制免疫費用由國家負擔,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規定的比例分擔。
(三)技術保障
國家外來動物疫病診斷中心設立小反芻獸疫參考實驗室,協同有關技術單位盡快研制和生產診斷試劑、疫苗等防疫物資,并對各地有關人員開展技術培訓。
國家有關專業實驗室和地方各級獸醫診斷實驗室逐步提高診斷監測技術能力。
(四)人員保障
1.國家和省級分別設立小反芻獸疫防控專家組,負責疫情現場診斷、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提出應急控制技術方案建議。
2.各地應組建應急預備隊,按照本級指揮部的要求,具體實施疫情處置工作。
3.各地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機構應協調邊防、林業、質檢、工商、交通、公安、武警等成員單位依照本預案及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做好小反芻獸疫防治工作。
小反芻獸疫防治技術規范
小反芻獸疫(PestedesPetitsRuminants,PPR,也稱羊瘟)是由副黏病毒科麻疹病毒屬小反芻獸疫病毒(PPRV)引起的,以發熱、口炎、腹瀉、肺炎為特征的急性接觸性傳染病,山羊和綿羊易感,山羊發病率和病死率均較高。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將其列為法定報告動物疫病,我國將其列為一類動物疫病。
2007年7月,小反芻獸疫首次傳入我國。為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小反芻獸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國家小反芻獸疫應急預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1適用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小反芻獸疫的診斷報告、疫情監測、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等技術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小反芻獸疫防治活動。
2診斷
依據本病流行病學特點、臨床癥狀、病理變化可作出疑似診斷,確診需做病原學和血清學檢測。
2.1流行病學特點
2.1.1山羊和綿羊是本病唯一的自然宿主,山羊比綿羊更易感,且臨床癥狀比綿羊更為嚴重。山羊不同品種的易感性有差異。
2.1.2牛多呈亞臨床感染,并能產生抗體。豬表現為亞臨床感染,無癥狀,不排毒。
2.1.3鹿、野山羊、長角大羚羊、東方盤羊、瞪羚羊、駝可感染發病。
該病主要通過直接或間接接觸傳播,感染途徑以呼吸道為主。本病一年四季均可發生,但多雨季節和干燥寒冷季節多發。本病潛伏期一般為4-6天,也可達到10天,《國際動物衛生法典》規定潛伏期為21天。
2.2臨床癥狀
山羊臨床癥狀比較典型,綿羊癥狀一般較輕微。
2.2.1突然發熱,第2-3天體溫達40—42℃高峰。發熱持續3天左右,病羊死亡多集中在發熱后期。
2.2.2病初有水樣鼻液,此后變成大量的粘膿性卡他樣鼻液,阻塞鼻孔造成呼吸困難。鼻內膜發生壞死。眼流分泌物,遮住眼瞼,出現眼結膜炎。
2.2.3發熱癥狀出現后,病羊口腔內膜輕度充血,繼而出現糜爛。初期多在下齒齦周圍出現小面積壞死,嚴重病例迅速擴展到齒墊、硬腭、頰和頰乳頭以及舌,壞死組織脫落形成不規則的淺糜爛斑。部分病羊口腔病變溫和,并可在48小時內愈合,這類病羊可很快康復。
2.2.4多數病羊發生嚴重腹瀉或下痢,造成迅速脫水和體重下降。懷孕母羊可發生流產。
2.2.5易感羊群發病率通常達60%以上,病死率可達50%以上。
2.2.6特急性病例發熱后突然死亡,無其他癥狀,在剖檢時可見支氣管肺炎和回盲腸瓣充血。
2.3病理變化
2.3.1口腔和鼻腔粘膜糜爛壞死;
2.3.2支氣管肺炎,肺尖肺炎;
2.3.3有時可見壞死性或出血性腸炎,盲腸、結腸近端和直腸出現特征性條狀充血、出血,呈斑馬狀條紋;
2.3.4有時可見淋巴結特別是腸系膜淋巴結水腫,脾臟腫大并可出現壞死病變。
2.3.5組織學上可見肺部組織出現多核巨細胞以及細胞內嗜酸性包含體。
2.4實驗室檢測
檢測活動必須在生物安全3級以上實驗室進行。
2.4.1病原學檢測
2.4.1.1病料可采用病羊口鼻棉拭子、淋巴結或血沉棕黃層;
2.4.1.2可采用細胞培養法分離病毒,也可直接對病料進行檢測;
2.4.1.3病毒檢測可采用反轉錄聚合酶鏈式反應(RT-PCR)結合核酸序列測定,亦可采用抗體夾心ELISA。
2.4.2血清學檢測
2.4.2.1采用小反芻獸疫單抗競爭ELISA檢測法。
2.4.2.2間接ELISA抗體檢測法。
2.5結果判定
2.5.1疑似小反芻獸疫
山羊或綿羊出現急性發熱、腹瀉、口炎等癥狀,羊群發病率、病死率較高,傳播迅速,且出現肺尖肺炎病理變化時,可判定為疑似小反芻獸疫。
2.5.2確診小反芻獸疫
符合結果判定2.5.1,且血清學或病原學檢測陽性,可判定為確診小反芻獸疫。
3疫情報告
3.1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以發熱、口炎、腹瀉為特征,發病率、病死率較高的山羊或綿羊疫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3.2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診斷,認定為疑似小反芻獸疫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并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3.3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3.4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3.5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最終確診結果,確認小反芻獸疫疫情。
3.6疫情確認后,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疫情日報告制度,直至解除封鎖。
3.7疫情報告內容包括:疫情發生時間、地點,易感動物、發病動物、死亡動物和撲殺、銷毀動物的種類和數量,病死動物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源追蹤情況,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內容。
3.8已經確認的疫情,當地獸醫行政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填寫《動物疫病流行病學調查表》,并報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調查分析室。
4疫情處置
4.1疑似疫情的應急處置
4.1.1對發病場(戶)實施隔離、監控,禁止家畜、畜產品、飼料及有關物品移動,并對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
必要時,采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4.1.2疫情溯源。對疫情發生前30天內,所有引入疫點的易感動物、相關產品來源及運輸工具進行追溯性調查,分析疫情來源。必要時,對原產地羊群或接觸羊群(風險羊群)進行隔離觀察,對羊乳和乳制品進行消毒處理。
4.1.3疫情跟蹤。對疫情發生前21天內以及采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動物、相關產品、運輸車輛及密切接觸人員的去向進行跟蹤調查,分析疫情擴散風險。必要時,對風險羊群進行隔離觀察,對羊乳和乳制品進行消毒處理。
4.2確診疫情的應急處置
按照“早、快、嚴”的原則,堅決撲殺、徹底消毒,嚴格封鎖、防止擴散。
4.2.1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4.2.1.1疫點。相對獨立的規模化養殖場(戶),以病死畜所在的場(戶)為疫點;散養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放牧畜以病死畜所在牧場及其活動場地為疫點;家畜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運載病畜的車、船、飛機等為疫點;在市場發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場為疫點;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廠(場)為疫點。
4.2.1.2疫區。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范圍的區域劃定為疫區。
4.2.1.3受威脅區。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里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劃定疫區、受威脅區時,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野生動物棲息地存在情況,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蹤調查結果,適當調整范圍。
4.2.2封鎖
疫情發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跨行政區域發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發布封鎖令。
4.2.3疫點內應采取的措施
4.2.3.1撲殺疫點內的所有山羊和綿羊,并對所有病死羊、被撲殺羊及羊鮮乳、羊肉等產品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具體可參照《口蹄疫撲殺技術規范》和《口蹄疫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執行;
4.2.3.2對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飼料和墊料、污水等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具體可參照《口蹄疫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執行;
4.2.3.3羊毛、羊皮按(附件1)規定方式進行處理,經檢疫合格,封鎖解除后方可運出;
4.2.3.4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見附件1);
4.2.3.5出入人員、車輛和相關設施要按規定進行消毒(見附件1);
4.2.3.6禁止羊、牛等反芻動物出入。
4.2.4疫區內應采取的措施
4.2.4.1在疫區周圍設立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必要時,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設立臨時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4.2.4.2禁止羊、牛等反芻動物出入;
4.2.4.3關閉羊、牛交易市場和屠宰場,停止活羊、牛展銷活動;
4.2.4.4羊毛、羊皮、羊乳等產品按(附件1)規定方式進行處理,經檢疫合格后方可運出;
4.2.4.5對易感動物進行疫情監測,對羊舍、用具及場地消毒;
4.2.4.6必要時,對羊進行免疫。
4.2.5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
4.2.5.1加強檢疫監管,禁止活羊調入、調出,反芻動物產品調運必須進行嚴格檢疫;
4.2.5.2加強對羊飼養場、屠宰場、交易市場的監測,及時掌握疫情動態。
4.2.5.3必要時,對羊群進行免疫,建立免疫隔離帶。
4.2.6野生動物控制
加強疫區、受威脅區及周邊地區野生易感動物分布狀況調查和發病情況監測,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與人工飼養的羊群接觸。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與林業部門應定期進行通報有關信息。
4.2.7解除封鎖。
疫點內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撲殺,并按規定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后至少21天,疫區、受威脅區經監測沒有新發病例時,經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機構審驗合格,由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該人民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
4.2.8處理記錄
各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完整詳細地記錄疫情應急處理過程。
4.2.9非疫區應采取的措施
4.2.9.1加強檢疫監管,禁止從疫區調入活羊及其產品;
4.2.9.2做好疫情防控知識宣傳,提高養殖戶防控意識;
4.2.9.3加強疫情監測,及時掌握疫情發生風險,做好防疫的各項工作,防止疫情發生。
5預防措施
5.1飼養管理
5.1.1易感動物飼養、生產、經營等場所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加強種羊調運檢疫管理。
5.1.2羊群應避免與野羊群接觸。
5.1.3各飼養場、屠宰廠(場)、交易市場、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等要建立并實施嚴格的衛生消毒制度(見附件1)。
5.2監測報告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小反芻獸疫監測工作。發現以發熱、口炎、腹瀉為特征,發病率、病死率較高的山羊和綿羊疫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5.3免疫
必要時,經國家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免疫措施:
5.3.1與有疫情國家相鄰的邊境縣,定期對羊群進行強制免疫,建立免疫帶;
5.3.2發生過疫情的地區及受威脅地區,定期對風險羊群進行免疫接種。
5.4檢疫
5.4.1產地檢疫
羊在離開飼養地之前,養殖場(戶)必須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報檢后必須及時派員到場(戶)實施檢疫。檢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證明;對運載工具進行消毒,出具消毒證明,對檢疫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5.4.2屠宰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檢疫人員對羊進行驗證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廠(場)屠宰。檢疫合格并加蓋(封)檢疫標志后方可出廠(場),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5.4.3運輸檢疫
國內跨省調運山羊、綿羊時,應當先到調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經調出地按規定檢疫合格,方可調運。
種羊調運時還需在到達后隔離飼養10天以上,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5邊境防控
與疫情國相鄰的邊境區域,應當加強對羊只的管理,防止疫情傳入:
5.5.1禁止過境放牧、過境寄養,以及活羊及其產品的互市交易;
5.5.2必要時,經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建立免疫隔離帶;
5.5.3加強對邊境地區的疫情監視和監測,及時分析疫情動態。
小反芻獸疫消毒技術規范
1.藥品種類
堿類(碳酸鈉、氫氧化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適用于建筑物、木質結構、水泥表面、車輛和相關設施設備消毒。檸檬酸、酒精和碘化物(碘消靈)適用于人員消毒。
2.場地及設施消毒
2.1消毒前的準備
2.1.1消毒前必須清除有機物、污物、糞便、飼料、墊料等;
2.1.2選擇合適的消毒藥品;
2.1.3備有噴霧器、火焰噴射槍、消毒車輛、消毒防護用具(如口罩、手套、防護靴等)、消毒容器等。
2.2消毒方法
2.2.1金屬設施設備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和沖洗等方式消毒;
2.2.2羊舍、車輛、屠宰加工、貯藏等場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噴灑等方式消毒;
2.2.3養羊場的飼料、墊料、糞便等,可采取堆積發酵或焚燒等方式處理;
2.2.4疫區范圍內辦公、飼養人員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場所,可采用噴灑的方式消毒;
3.人員及物品消毒
3.1飼養、管理等人員可采取淋浴消毒;
3.2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壓滅菌等方式消毒。
4.山羊絨及羊毛消毒
可以采用下列程序之一滅活病毒:
4.1在18℃儲存4周,4℃儲存4個月,或37℃儲存8天。
4.2在一密封容器中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時。具體方法:將高錳酸鉀放入容器(不可為塑料或乙烯材料)中,再加入商品福爾馬林進行消毒,比例為每立方米加53ml福爾馬林和35g高錳酸鉀;
4.3工業洗滌,包括浸入水、肥皂水、蘇打水或碳酸鉀等一系列溶液中水浴;
4.4用熟石灰或硫酸鈉進行化學脫毛;
4.5浸泡在60-70℃水溶性去污劑中,進行工業性去污;
5.羊皮消毒
5.1在含有2%碳酸鈉的海鹽中腌制至少28天。
5.2在一密閉空間內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時,具體方法參考4.2。
6.羊乳消毒
采用下列程序之一滅活病毒:
6.1兩次HTST巴氏消毒(72℃至少15秒)
6.2HTST巴氏消毒與其它無力處理方法結合使用,如在pH6的環境中維持至少1小時;
6.3UHT結合物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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