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動物疫情網絡化管理軟件的使用采取與全國行政區劃(最低至縣級)—一對應的授權方式,各應用單位的授權碼均是唯一的。
第二條 全國畜牧獸醫總站確認各級應用單位的使用授權和軟件分發,每個單位有一套軟件(原則上經總站授權的每套軟件可以安裝3份)。
第三條 操作人員要求
1、每個軟件使用單位必須指定一名負責人,全權負責軟件的安裝、使用、保管、維護,并對錄入的疫情數據的真實性、安’全(保密)性、準確性負責。要求:對計算機有一定的了解,能較熟緯使用 Win98以上版本操作系統,具備一定的軟件應用水平,了解調制解調器等硬件的使用,有較強的責任心。
2、人員變更必須報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備案。
第四條 軟硬件配備要求
1、軟件配備:操作系統需用Win98第2版以上版本,省級使用單位需配SQLServer2000數據庫、OfficeXp辦公軟件。
2、硬件基本要求:計算機CPU為PentiumⅢ800MHZ(或相當水平的CPU)以上,硬盤容量在20G以上,支持1024x768或更高分辨率的顯示器,56k調制解調器(連接具有國內長途功能的電話線)。
第五條 軟件安裝
1、省級使用單位須先行安裝SQLServer 2000數據庫、Office XP辦公系統。
2、安裝前,須先設定上傳數據的撥號連接,該連接的名稱為:
“全國畜牧獸醫總站信息中心”,建立連接的電話號碼為:“010—6 4194685”,用戶名和密碼在各自的軟件說明書中。
3、軟件安裝過程中,當系統提示用戶選擇單位所在的行政區劃名稱時,使用單位必須選擇。因錯誤的安裝設置造成的本區域、本省乃至全國的數據混亂,由使用單位負責人;相關責任人負責。
4、軟件安裝必須通過全國畜牧獸醫總站信息中心的中央服務器進行安裝授權。在連通中央服務器時,中央服務器自動校驗輸入密碼及其他信息,校驗通過后,軟件方可繼續安裝,否則,幸裝終止。
5、軟件重裝,仍然按以上步驟進行安裝、校驗。
第六條 數據錄入
1、縣級使用單位錄入原始數據;省級使用單位對有關數據進行匯總、分析,軟件將根據使用單位的級別自動調整軟件界面、菜單、工具條等。
2、暫不具備錄入條件的縣、地區,須由地區或省先行代錄。
3、軟件投入使用后,應先進行初始數據錄入工作,初始數據包括轄區的防檢監機構情況、機構的人員組成、軟件的用戶管理權限設定等。
4、按“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需快報的疫情,要即時錄入,不得拖延;疫情月報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疫情數據錄入;半年報或年報數據,須分別在7月15前和第二年1月15日前完成疫情數據錄入。
5、基本數據全國統一,基本數據包括省、地、縣名稱,畜種、疫病名稱及狀況、養殖方式、診斷方法、無害化處理方式、疾病控制措施等。
6、錄入的數據必須完整、準確,不得重復錄入數據。
第七條 數據檢索
1、數據錄入后,保存在數據庫(ACCESS或SQL SERVER)中,使用單位可以利用軟件的檢索功能對已錄入的數據進行查找、修改、更新和刪除。
2、應用單位也可以通過單位內部局.域網,從錄入用計算機以外的計算機中檢索數據,但不能修改。
第八條 數據分析
縣級使用單位可使用軟件對本地的疫情數據進行匯總,省級使用單位可對本省的疫情數據進行EXCEI式的報表匯總、分類和自定義查詢,生成統計分析圖表。
第九條 數據上傳
1、為了保證傳輸數據的安全性,數據的傳輸(上傳、下載)必須通過點對點撥號方式進行。
2、使用上傳功能時,軟件自動連通中央服務器,中央服務器對上傳數據先進行上傳權限校驗,校驗通過后,數據開始上傳,上傳成功后,連接自動切斷。權限校驗未通過,數據不能上傳,蓮接自動切斷。
3、軟件使用單位在安裝軟件并錄入初始數據后即應向中央服務器上傳初始數據。
第十條 數據下載
軟件使用單位在每次上傳數據時,中央服務器將自動同步更新中央服務器內的該使用單位的基礎數據,對于省級使用單位,中央服務器還將自動同步更新該省服務器內的數據。
第十一條 軟件維護
1、盡可能保持操作系統軟件平臺的穩定,不得安裝過多的應用軟件。
2、保證專機專用。
3、軟件光盤安裝后妥善保管,不得丟失,以防泄密。
第十二條 軟件的升級由全國畜牧獸醫總站統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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