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
2008年03月19日14:09 北京日報
新的《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一些企業擔心:一旦和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不是就意味著勞動者捧上了“鐵飯碗”?會不會造成一些老員工缺乏進取心影響企業正常發展呢?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郭克利在11月14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一些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存在誤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對職工而言也并非“保險箱”,只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郭克利說,簽訂勞動合同是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的基礎,2007年年底,全市國有及國有控股和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要達到95%,其他各類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要達到90%;到2008年,全市各類企業與勞動者普遍簽訂勞動合同。
目前,小型企業是簽訂勞動合同的重點和難點。12月份開始,本市將集中一個月時間,開展勞動合同專項執法活動,以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制造加工業、居民服務業和建筑業為重點行業,以私營企業和用工在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為重點企業,以農民工和勞務派遣人員為重點人群,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有關負責人介紹,只要存在用工行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就已經建立了,同樣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勞動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單位違法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社會各界的熱點話題,究竟哪幾種情形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相關負責人介紹,四種情形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是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是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關負責人說,一些公司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恐懼”沒有必要,所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終止期限而已,這種勞動合同與計劃經濟下的“鐵飯碗”有本質區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說勞動者就可以不求上進、可以混日子。違反了企業的紀律和相關規定,或者不能夠勝任工作的,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據了解,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7條,包括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
新法在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同時,也給用人單位帶來很多權利。郭克利說,《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在程序和內容上都有較大變化。尤其是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企業可通過裁員,實現競爭力的提高。
11月14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5個勞動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納入其中,還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經濟補償、勞動爭議處理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予以明確,引導勞動關系雙方依法簽訂、履行勞動合同,便于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參考使用。
這5個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11月14日,5個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公布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url]www.bjld.gov.cn[/url])上,供用人單位下載使用。 |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來源互聯網,僅供畜牧人網友學習,文章及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權利,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010-82893169-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