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生產組織與控制
2.1 勞動紀律:
2.2.1 請假制度:
(1) 假別
1)事假:因事必須本人處理,可請事假,事假應于前一天依照下列規定辦妥后方可離廠,否則以曠工論;但因突發事件或急變來不及請假,應利用電話或其他方式辦妥手續,否則以曠工論。事假全年不得超過12天,事假記入考勤薄扣除事假天數相應的工資和獎金;
2)病假:因病經治療需要修養,憑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請短期病假,病休按人力資源部相關規定執行;
3)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請假三天,雙方均達到晚婚年齡,可給假15天;
4)孕假:員工本人懷孕可以請假,給假規定按公司《計劃生育管理細則》的規定實行;
5)喪假:員工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喪亡,可請喪假3-7天;
6)探情假:公司員工在公司工作二年以上,且家在外地,一日內不能到達者,可請探情假,給假日數按一下規定:
a、連續工齡2-5年,每年給假5-10天;
b、連續工齡5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加一天;
c、最長給假不超過15天。
(2) 請假程序
員工請假,不論何種假別,均應事先向本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待批準后方可離崗。假滿回單位,應銷假。
未經請假離崗或請假未準離崗,以曠工論,扣除曠工天數相應的工資和獎金外,曠工一日罰款50元。曠工超過十日按自動離職處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