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農委和農業部聯合召開貫徹實施《物權法》暨漁業政策座談會 |
日期:2007-06-22 16:06 | 來源:農業部漁業局 | 作者: |
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6月20日,農業部和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聯合在上海召開貫徹實施《物權法》暨漁業政策座談會,研究部署漁業系統貫徹實施《物權法》工作。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明祖、農業部副部長牛盾、國務院法制辦農業資源與環境保護司司長王振江出席會議并講話。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主任王超英、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副主任賈東明、以及財政部有關部門、農業部有關司局的領導,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部分部屬漁業事業單位、重點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參加了座談會。座談會由農業部漁業局局長李健華主持。
劉明祖主任在講話中指出,《物權法》規定養殖和捕撈權利為用益物權,這是我國民事法律首次對漁民的基本權利做出規定,將對完善漁業法律體系、穩定漁業基本經濟制度、強化漁民權益的保護、促進產業健康發展、構建漁區和諧社會產生重大的而深遠的影響。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加強《物權法》的學習,深刻領會《物權法》的內涵和精神實質,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正確處理好發展與穩定的關系。要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充分發揮漁業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產業競爭力方面的優勢,加大投入,提高漁業的綜合生產能力,強化漁業資源的保護措施,促進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同時,要切實轉變觀念,堅持依法行政,規范發證程序,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漁民優先的原則,賦予漁民長期而有保障的水域、灘涂使用權,征用、占用漁業水域、灘涂后,要給漁民合理的補償,妥善安置其生產生活,化解沿海和內陸重點漁區存在的用海、用水糾紛,促進漁區社會和諧發展。
牛盾副部長在講話中強調,《物權法》的實施和漁業權制度的改革完善,涉及多種利益主體和各方面利益,實踐操作難度較大,是漁業系統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也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依靠方方面面的努力。他要求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大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和為民服務意識,準確把握,正確引導,統籌安排,精心組織好貫徹實施工作,穩定和完善漁業基本經營制度,維護廣大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漁業又好又快發展。當前要切實做好以下四項工作:一是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深刻領會法律的精神實質。二是加大力度,明確目標,大力推進養殖證發放工作。三是加強管理,規范程序,完善捕撈許可證發放工作。四是加強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完善漁業權法律制度。
王振江司長指出,《物權法》規定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和捕撈的權利為獨立的用益物權,雖然僅僅幾個字,但其內涵和意義十分重大。它進一步豐富了我國漁業法律體系,理清了漁民與水域灘涂的權屬關系,意味著漁民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和捕撈的權利可以適用于物權的保護措施,如物權確認權、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這將極大地促進漁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漁業權是一種兼具用益物權和特許物權性質的權利,需要通過行政許可方式確立,權利人必須遵守國家保護漁業資源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這對促進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與會代表表示要切實做好《物權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工作,深刻領會《物權法》的精神,認真貫徹《物權法》的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的精神,高度重視穩定和完善漁業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性,將《物權法》的貫徹實施作為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落實中央支農惠農政策中的一件大事,轉變觀念,增強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切實維護漁民權益,為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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