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標簽標準 GB10648-1999代替GB10648-1993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飼料標簽設計制作的基本原則、要求以及標簽標示的基本內容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商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包括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標簽。合同定制飼料、自用飼料、可飼用原糧及其加工產品和藥物飼料添加劑除外。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0647-1989 飼料工業通用術語 GB 13078-1991 飼料衛生標準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GB/T 10647中的定義。其他術語采用下列定義。 3.1 飼料標簽 feed label 以文字、圖形、符號說明飼料內容的一切附簽及其他說明物。 3.2 藥物飼料添加劑 medical feed additive 為預防動物疾病或影響動物某種生理、生化功能,而添加到飼料中的一種或幾種藥物與載體或稀釋劑按規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勻預混物。 3.3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 guaranteed analytical value of product 生產者根據規定的保證值項目,對其產品成分必須作出的明示承諾和保證,保證在保質期內,采用規定的分析方法均能分析得到的、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成分值。 3.4 凈重 net mass 去除包裝容器和其他包裝材料后,內裝物的實際質量。 3.5 保質期 shelf life 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證飼料產品質量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的成分、外觀等應符合標準要求。 4 基本原則 4.1 飼料標簽標示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4.2 飼料標簽所標示的內容必須真實并與產品的內在質量相一致。 4.3 飼料標簽內容的表述應通俗易懂、科學、準確,并易于為用戶理解掌握。不得使用虛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更不得以欺騙性描述誤導消費者。 5 必須標示的基本內容 5.1 飼料標簽上應標有“本產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字樣,以明示產品符合GB 13078的規定。 5.2 飼料名稱 5.2.1 飼料產品應按GB/T 10647中的有關定義,采用表明飼料真實屬性的名稱進行命名。 5.2.2 需要指明飼喂對象和飼喂階段的,必須在飼料名稱中予以表明。 5.2.3 在使用商標名稱或牌號名稱時,必須同時使用5.2.1規定的名稱。 5.3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 5.3.1 標簽上應按表1規定項目列出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 5.3.2 保證值必須符合產品生產所執行標準的要求。 5.3.3 各類產品其成分分析保證值的項目規定見表1。 表1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 序號 產品類別 保證值項目 備 注 1 蛋白質飼料 粗蛋白質、粗纖維、粗灰分、水分(動物蛋白質飼料增加鈣、總磷、食鹽)、氨基酸 2 配合飼料 粗蛋白質、粗纖維、粗灰分、鈣、總磷、食鹽、水分、氨基酸 3 濃縮飼料 粗蛋白質、粗纖維、粗灰分、鈣、總磷、食鹽、水分、氨基酸、主要微量元素和維生素 4 精料補充料 粗蛋白質、粗纖維、粗灰分、鈣、總磷、食鹽、水分、氨基酸、主要微量元素和維生素 5 復合預混料 微量元素及維生素和其他有效成分含量;載體和稀釋劑名稱;水分 6 微量元素預混料 微量元素有效成分含量;載體和稀釋劑名稱;水 分 7 維生素預混料 維生素有效成分含量;載體和稀釋劑名稱;水分 8 礦物質飼料 主成分含量、主要有毒有害物質最高含量、水分、 粒度 若無粒度、水分要求時,此二項可以不列 9 營養性添加劑 有效成分含量 10 非營養性添加劑 有效成分含量 不包括藥物飼料添加劑 11 其他 標明能說明產品內在質量的項目 注:序號1、2、3、4保證值項目中氨基酸的具體種類和保證值的標注由企業根據產品的特性自定。 5.4 原料組成 標明用來加工飼料產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稱以及添加劑、載體和稀釋劑名稱。營養性原料可按種類標注。單一有效成分飼料添加劑可不標注原料組成。 5.5 產品標準編號 標簽上應標明生產該產品所執行的標準編號。 5.6 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飼料產品 5.6.1 對于添加有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飼料產品,其標簽上必須標注:“含有藥物飼料添加劑”字樣,字體醒目,標注在產品名稱下方。 5.6.2 標明所添加藥物的法定名稱。 5.6.3 標明飼料中藥物的準確含量、配伍禁忌、停藥期及其他注意事項。 5.7 使用說明 預混料、濃縮飼料和精料補充料,應給出相應配套的推薦配方或使用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項。 5.8 凈重(或凈含量) 應在標簽的顯著位置標明飼料在每個包裝物中的凈重;散裝運輸的飼料,標明每個運輸單位的凈重,以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克(g)、千克(kg)或噸(t)表示。若內裝物不以質量計量時,應標注”凈含量”。 5.9 生產日期 必須標明產品的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應明確完整地標明年、月、日。 5.10 保質期 5.10.1 用“保質期____個月(或若干年、天)”表示。 5.10.2 根據需要可標明貯存條件及貯存方法。 5.11 生產者、分裝者的名稱和地址 5.11.1 必須標明與其營業執照一致的生產者、分裝者的名稱和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5.11.2 進口產品必須用中文標明原產國名、地區名,及與營業執照一致的經銷者在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 5.11.3 進口產品的生產日期和凈重,可根據情況在中文標簽上以“見原產地標簽”或“見外包裝”字樣標注,但原產地標簽或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日期、凈重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5.12 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 實施生產許可證、產品批準文號管理的產品,應標明有效的生產許可證號、產品批準文號。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必須在標簽的顯著位置上標明進口產品登記許可證編號。 5.13 其他 可以標注必要的其他內容,如有效期內的質量認證標志等。 6 基本要求 6.1 飼料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分離。 6.2 散裝產品的標簽隨發貨單一起傳送。 6.3 飼料標簽的印制材料應結實耐用;文字、符號、圖形清晰醒目。 6.4 標簽上印制的內容不得在流通過程中變得模糊不清甚至脫落,必須保證用戶在購買和使用時清晰易辨。 6.5 飼料標簽上必須使用規范的漢字;可以同時使用有對應關系的漢語拼音及其他文字。 6.6 標簽上出現的符號、代號、術語等應符合國家法令、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6.7 飼料標簽標注的計量單位,必須采用法定計量單位。飼料標簽上常用計量單位的標注見附錄A。 6.8 一個標簽只標示一個飼料產品,不可一個標簽上同時標出數個飼料產品。 附 錄 A 飼料標簽計量單位的標注 A1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 A1.1 粗蛋白質、粗纖維、粗脂肪、粗灰分、總磷、鈣、食鹽、水分、各種氨基酸的含量,以質量分數(%)表示。 A1.2 微量元素的含量,以每千克飼料中含有某元素的質量表示(如:mg或μg)。 A1.3 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以每千克飼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質的質量或個數表示(如:mg、μg或細菌個數)。 A1.4 藥物和維生素含量,以每千克飼料中含藥物或維生素的質量,或以表示藥物生物效價的國際單位表示(如:mg、μg或國際單位I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