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牛進入屠宰場(廠、點)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以及檢疫記錄等操作程序。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牛的屠宰檢疫。 2.檢疫對象 口蹄疫、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綿狀腦病、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炭疽、牛傳染性鼻氣管炎、日本血吸蟲病。 3.檢疫合格標準 3.1 入場(廠、點)時,具備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畜禽標識符合國家規定。 3.2 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3.3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4 履行本規程規定的檢疫程序,檢疫結果符合規定。 4.入場(廠、點)監督查驗 4.1 查證驗物 查驗入場(廠、點)牛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佩戴的畜禽標識。 4.2 詢問 了解牛運輸途中有關情況。 4.3 臨床檢查 檢查牛群的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及排泄物狀態等情況。 4.4 結果處理 4.4.合格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證物相符、畜禽標識符合要求、臨床檢查健康,方可入場,并回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場(廠、點)方須按產地分類將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不合格 不符合條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4.5 消毒 監督貨主在卸載后對運輸工具及相關物品等進行消毒。 5.檢疫申報 5.1 申報受理 場(廠、點)方應在屠宰前6小時申報檢疫,填寫檢疫申報單。官方獸醫接到檢疫申報后,根據相關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實施宰前檢查;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5.2 申報方式 現場申報。 6.宰前檢查 6.1 屠宰前2小時內,官方獸醫應按照《反芻動物產地檢疫規程》中“臨床檢查”部分實施檢查。 6.2 結果處理 6.2.合格的,準予屠宰。 6.2.不合格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6.2.2.1 發現有口蹄疫、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綿狀腦病及炭疽等疫病癥狀的,限制移動,并按照《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和《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2 發現有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等疫病癥狀的,病牛按相應疫病的防治技術規范處理,同群牛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準予屠宰。 6.2.2.3 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具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 6.2.2.4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準予屠宰;隔離期間出現異常的,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5 確認為無礙于肉食安全且瀕臨死亡的牛只,視情況進行急宰。 6.3 監督場(廠、點)方對處理病牛的待宰圈、急宰間以及隔離圈等進行消毒。 7.同步檢疫 與屠宰操作相對應,對同一頭牛的頭、蹄、內臟、胴體等統一編號進行檢疫。 7.1 頭蹄部檢查 7.1.1頭部檢查 檢查鼻唇鏡、齒齦及舌面有無水皰、潰瘍、爛斑等;剖檢一側咽后內側淋巴結和兩側下頜淋巴結,同時檢查咽喉黏膜和扁桃體有無病變。 7.1.2 蹄部檢查 檢查蹄冠、蹄叉皮膚有無水皰、潰瘍、爛斑、結痂等。 7.2 內臟檢查 取出內臟前,觀察胸腔、腹腔有無積液、粘連、纖維素性滲出物。檢查心臟、肺臟、肝臟、胃腸、脾臟、腎臟,剖檢腸系膜淋巴結、支氣管淋巴結、肝門淋巴結,檢查有無病變和其他異常。 7.2.1 心臟 檢查心臟的形狀、大小、色澤及有無淤血、出血等。必要時剖開心包,檢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無異常。 7.2.2 肺臟 檢查兩側肺葉實質、色澤、形狀、大小及有無淤血、出血、水腫、化膿、實變、結節、粘連、寄生蟲等。剖檢一側支氣管淋巴結,檢查切面有無淤血、出血、水腫等。必要時剖開氣管、結節部位。 7.2.3 肝臟 檢查肝臟大小、色澤,觸檢其彈性和硬度,剖開肝門淋巴結,檢查有無出血、淤血、腫大、壞死灶等。必要時剖開肝實質、膽囊和膽管,檢查有無硬化、萎縮、日本血吸蟲等。 7.2.4 腎臟 檢查其彈性和硬度及有無出血、淤血等。必要時剖開腎實質,檢查皮質、髓質和腎盂有無出血、腫大等。 7.2.5脾臟 檢查彈性、顏色、大小等。必要時剖檢脾實質。 7.2.6胃和腸 檢查腸袢、腸漿膜,剖開腸系膜淋巴結,檢查形狀、色澤及有無腫脹、淤血、出血、粘連、結節等。必要時剖開胃腸,檢查內容物、黏膜及有無出血、結節、寄生蟲等。 7.2.7子宮和睪丸 檢查母牛子宮漿膜有無出血、黏膜有無黃白色或干酪樣結節。檢查公牛睪丸有無腫大,睪丸、附睪有無化膿、壞死灶等。 7.3 胴體檢查 7.3.1 整體檢查 檢查皮下組織、脂肪、肌肉、淋巴結以及胸腔、腹腔漿膜有無淤血、出血、疹塊、膿腫和其他異常等。 7.3.2 淋巴結檢查 7.3.2.1 頸淺淋巴結(肩前淋巴結) 在肩關節前稍上方剖開臂頭肌、肩胛橫突肌下的一側頸淺淋巴結,檢查切面形狀、色澤及有無腫脹、淤血、出血、壞死灶等。 7.3.2.2 髂下淋巴結(股前淋巴結、膝上淋巴結) 剖開一側淋巴結,檢查切面形狀、色澤、大小及有無腫脹、淤血、出血、壞死灶等。 7.3.2.3 必要時剖檢腹股溝深淋巴結。 7.4 復檢 官方獸醫對上述檢疫情況進行復查,綜合判定檢疫結果。 7.5 結果處理 7.5.1 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對分割包裝的肉品加施檢疫標志。 7.5.2 不合格的, 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7.5.2.1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關規定處理。 7.5.2.2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監督場(廠、點)方對病牛胴體及副產品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處理,對污染的場所、器具等按規定實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處理記錄》。 7.5.3 監督場(廠、點)方做好檢疫病害動物及廢棄物無害化處理。 7.6官方獸醫在同步檢疫過程中應做好衛生安全防護。 8.檢疫記錄 8.1 官方獸醫應監督指導屠宰場(廠、點)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處理等環節各項記錄。 8.2 官方獸醫應做好入場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等環節記錄。 8.3 檢疫記錄應保存10年以上。 有效狀況: 已實施 發布部門: 農業部 代號: 農醫發〔201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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